富景湾建筑置业股份有限公司针对廉政公署向行政法院提起提供资讯、查阅卷宗或发出证明之诉,请求行政法院勒令廉署向其提供有关前任行政长官于2018年指示该署进行的『对74宗土地批给失效个案进行分析,并对完善土地批给的监督和管理提出整体方案和建议』工作的进展情况、或有关报告及相关工作预计完成的时间表。作为理由,富景湾有限公司指出它是这74宗个案中所涉及的某幅土地的承批人,对于知悉相关工作的进展情况以及廉署得出了怎样的结论具有正当利益,因为相关资讯有助于它更好地对行使求偿权的法定手段,尤其是提起实际履行民事责任之诉作出评估,而它曾于此前向廉署提出过提供相关资讯的请求,但却一直没有收到廉署的任何回覆或通知。
行政法院对案件作出了审理。
法官指出,利害关系人根据《行政程序法典》第63条至第67条的规定提出的提供资讯请求所涉及的应该是与公共行政当局的机关所开展的行政活动有关,或者与非属公共行政当局的机关在执行实质上的行政职能时所进行的行政活动有关的资讯。本案的被声请人廉政公署并不是一个单纯的行政实体,也不在公共行政当局的组织架构之内,而是一个由澳门《基本法》直接规定的独立工作并对行政长官负责的政治机构,而且它所行使的也主要是监督职能。
在本案中声请人申请取得的资讯不是产生自廉政公署所进行的实质上的行政活动,而是产生自其被行政长官直接要求进行的在其监督职能范围内的预备性研究或分析工作,况且根据第10/2000号法律第4条(八)项、(十)项和(十一)项的规定,相关研究或分析工作的结果除了立即通报予行政长官知悉外,并不存在其他的发布方式。
因此根据《行政程序法典》第2条第1款的规定,对廉政公署在行使这些被依法赋予的监督职能时所进行的活动不能适用《行政程序法典》第63条至第67条的规定。
基于以上理由,法官初端驳回了富景湾建筑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廉署提供相关资讯的请求。
参阅行政法院第430/20-PICPPC号案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