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社会房屋法律制度施行细则》行政法规草案。
根据第17/2019号法律《社会房屋法律制度》的规定,须以补充性行政法规订定社会房屋的申请、分配及租赁制度。为此,特区政府制定了《社会房屋法律制度施行细则》行政法规草案。
法规的主要内容包括:
社会房屋的申请和分配。房屋局按申请提交的次序作初步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发出申请编号,并按编号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法定要件的申请才被接纳。其后,按得分表对获接纳的申请进行评分。于分配社屋前,经再次核实资格后,按可分配的单位类型,依分数由高至低进行分配。
社会房屋的租赁。社会房屋租赁合同为期五年,在指定办理续期之日,如果承租人及其家团成员的每月总收入及总资产净值未超出上限一倍,则按相同期间续期;如超出上限一倍,签订为期一年且不可续期的短期租赁合同;如在短期租赁合同期间内,不再超出上限,重新订立为期五年的租赁合同,且可续期。租金金额以法规订定的公式计算,公式参数的金额由行政长官批示订定。
此外,在合同期间或其续期期间届满前,应房屋局要求,承租人及其家团成员须申报每月收入及总资产净值,以及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
过渡规定。第17/2019号法律生效前已提出申请租赁社会房屋并被列入确定轮候名单的候选人,申请排列优先于按照行政法规进行评分的申请。此外,行政法规生效前订立的租赁合同以六个月的期间自动续期,直到房屋局按租赁合同续期审查的规定办理续期手续。
行政法规将与第17/2019号法律同于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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