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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延伸程序中未给予时间补交文件 不能宣告申请无效


A公司自2018年11月30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下称“国家”)发出的专利登记簿,发明名称为「XX模制附件」。于2019年2月28日,A公司向经济局申请了上述发明的发明专利之延伸。在提出有关申请时,A公司缴付了延伸申请的费用,但仅提交了由国家发出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及专利说明书的影印本。于2019年3月4日,该公司再次向经济局提交文件,包括:诉讼代理人的授权书、相关专利登记簿副本及专利说明书的正式证明正本。经济局知识产权厅厅长认为A公司须根据《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131条第2款之规定,在公布授予专利之通告后的3个月内提出专利延伸的申请,因此有关申请之最后限期为2019年2月28日。虽然该公司于限期内提交了相关申请,但其在提交申请时没有适当附入有关专利文件的正本,直至2019年3月4日才补交相关专利文件的正本,该补交行为明显超逾了法律规定的期限,因此该厅长根据同法第131条第5款的规定,宣告延伸专利之申请无效。A公司不服,就经济局知识产权厅厅长宣告上述申请无效之决定向初级法院上诉。

法官认为,A公司(申请人)是适时提出延伸专利的申请,只是在提交文件方面仅提交了由国家发出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及专利说明书的影印本,而没有提供文件的正本或证明书。倘若被上诉实体对有关影印本内容存疑,应通知申请人补交文件的正本,以消除自身抱有之疑问。

此外,《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9条第2款的规定亦适用于本个案,虽然同法第131条第2款内明确定下了提出延伸专利申请及提交必要文件的期限,然而,当中从未有要求申请人必须在提出申请当刻便附同相关专利文件的正本或正式证明书,如被上诉实体认为文件的正本或正式证明书属必不可少,应当事先通知申请人作出补正,否则不能作出宣告申请无效的批示。因此,初级法院撤销被上诉实体宣告延伸专利申请无效的决定,并将行政卷宗发还予局方以进行余下的延伸专利申请程序。经济局不服,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中级法院评议会认为,此上诉标的之唯一问题是行政机关应否在宣告程序无效前,先定出合理期间以便申请人能补交尚欠的所需文件,和只有在该期间过后,申请人仍未补交文件的情况下方可宣告程序无效。就这一问题,本院完全认同原审判决的理据,因此裁定本上诉理由不成立。

参阅中级法院第1232/2019号案的合议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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