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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审议反洗黑钱及反恐草案


行政会审议了「预防及遏止清洗黑钱」和「预防及遏止恐怖主义犯罪」两份法律草案,将交立法会讨论并通过。 行政会发言人唐志坚今(四)日表示,洗黑钱活动不但涉及大量金钱调动,严重影响、扰乱经济活动,且造成不公平竞争,破坏社会公义,损害金融体系,必须予以打击。 本澳在多年前订定的金融体制法律制度、有组织犯罪法、不法资产转换的预防措施等法律和法令,对防止清洗黑钱起重要作用,为了加强预防和遏止清洗黑钱活动,并配合联合国相关公约,特别是打击清洗黑钱财务行动特别组织作出有关打击清洗黑钱活动的四十项建议,必须建立一套与国际合作共同分担责任的法律制度。 该法律草案规定,须履行法定义务的实体包括 ──受金融管理局监管的实体,如信用机构、金融公司、离岸金融公司、保险公司、找换店以及现金速递公司; ──受博彩监察协调局监管的实体,如经营幸运博彩、彩票及互相博彩的实体;娱乐场幸运博彩中介人; ──从事涉及贵重物品交易的实体,如货押业(当铺);从事贵金属、宝石或名贵交通工具交易活动的实体; ──从事不动产中介业务或转售业务的实体; ──参与及辅助进行以下交易活动的律师、法律代办、公证员、核数师、会计师及税务顾问:不动产买卖;管理客户款项、有价证券或其他资产;管理银行帐户、有价证券帐户或从事筹组用於设立、经营或管理公司资金的实体; ──提供劳务的实体,为顾客以代办人身分设立法人;作为筹组公司的行政管理机关;向某实体提供住所、用地、设施;作为信托基金机构管理人等。 唐志坚表示,待立法会通过草案后,将透过行政法规订定负责监管这些实体的机关,再由各机关发出指引供业者遵从。 此外,为配合反恐的国际公约和协议,并针对现行刑法典对恐怖组织及活动的刑罚明显不足,特区政府订定「预防及遏止恐怖主义犯罪」法律草案,加强预防和遏止恐怖主义犯罪。 草案规定,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恐怖组织,协同进行侵犯他人生命、身体完整性、人身自由;妨害运输安全、通讯安全;故意产生公共危险;使用核能、火器、生化武器、爆炸品、燃烧工具;使用设有陷阱的包裹、信件而作出的犯罪等,最高可处以二十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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