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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民登记的申请已恢复处理


由於2005年9月25日举行的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的直接和间接选举结果已被刊登於2005年10月4日第40期第一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副刊,按照第12/200号法律──《选民登记法》第23条的规定,选民登记的工作已於上指选举结果公布当日起恢复处理。 按照《选民登记法》第23条的规定,在选举年选民登记工作於选举日之前120日中止,中止期持续至选举结果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之日为止;中止期内向行政暨公职局申请办理的登记一律暂缓处理。 由於本年选民登记中止期已完结,自5月29日选民登记中止期开始以来向行政暨公职局提出办理选民登记的所有申请,包括新登记的申请、补发选民证的申请、更改选民登记资料的申请(例如更改地址)等,已恢复处理。 行政暨公职局呼吁所有年满18周岁但仍未办理选民登记的澳门永久性居民及早办理选民登记──合资格的居民只须填妥《自然人选民登记申请书》,然后亲身或由他人代为交往水坑尾街162号公共行政大楼行政暨公职局的接待柜台并提出申请即可;为了方便有意登记的居民,行政暨公职局中午维持对外办公,接受选民登记。此外,有关人士亦可把填妥的申请书传真至 355681,或按申请书上的图示折叠后邮寄至行政暨公职局,此等方法除了费用全免(免付邮资)之外,还可节省现场轮候的时间。 《自然人选民登记申请书》除可在水坑尾公共行政大楼地下、免费索取外,居民还可自选民登记的专题网站下载使用(网址:www.informac.gov.mo/re)。 无论以任何方式提出的首次登记、更新资料或补发《选民证》的申请,皆必须一并递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澳门居民身份证》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影印本;此外,为免申报地址时出现错漏,行政暨公职局欢迎居民递交申请时一并提供载有明确住址的水、电、电话费或银行月结单等单据的影印本。 位於水坑尾公共行政大楼地下大堂的选民登记站的办公时间为:办公日上午九时至下午五时三十分(中午不休息)。 如有查询,可致电本局热线电话:321321,9871704,或浏览选民登记的专题网页:www.informac.gov.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