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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文化界法人应按时提交年度总结报告


根据《选民登记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已获确认属于文化界别的法人应最迟于每年9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不迟于今年9月30日,星期三),将相关年度总结报告送交文化咨询委员会秘书处(澳门塔石广场文化局大楼—文化咨询委员会)。

按照该法律第34条第1款规定,法人选民如未能在9月30日或之前提交年度总结报告,并在随后的五年内再次欠交年度总结报告,其法人选民登记资格将在下一个选民登记册结束展示之日起被中止。

年度总结报告的表格及《提交报告须知》,可在文化局网页(www.icm.gov.mo)“服务及申请/文化界别法人确认办法/年度总结报告”专栏下载。如有垂询,可于办公时间致电2836 6866与文化咨询委员会秘书处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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