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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委员会就一名市民之物业被初级法院司法变卖事件之意见


就澳门居民黄坤(Wong Kuan)先生在澳门之物业被初级法院一民事执行案中被司法变卖一事,法官委员会已经收到了黄坤先生致行政长官、内地相关机构以及初级法院之投诉资料。经向初级法院及行政法院院长了解案情以及两次会议研究后,法官委员会决定就此事件发表如下意见: 一、相关情况:
1. 初级法院第CV3-00-0022-CEO民事执行案之被执行人黄群(Wong Kuan)及其妻子;
2. 执行申请人之代表律师向法院申请对在物业登记局中以Wong Kuan名义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假扣押,并为此提交了相关之物业登记资料;
3. 经执行申请人申请,初级法院於2004年6月15日,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把物业登记资料中显示的属於Wong Kuan的一处不动产予以公开拍卖,并由一位姓郭的女士投得;
4. 后经黄坤(Wong Kuan)先生投诉,查实上指之物业不属於CV3-00-0022-CEO民事执行案中的被执行人黄群(Wong Kuan)所有,而属於与该案无关的黄坤(Wong Kuan)所有;
5. 物业登记局资料显示,上述之物业除了登记之业主为Wong Kuan外,没有其他可辨别业主身份的其他资料;
6. 主理此案之法官获悉上述之物业不属被执行人黄群后,即於2004年9月8日召集执行申请人之代表律师、黄坤先生及其代表律师以及投得此物业的郭女士举行会议。会上,主理此案之法官明确表示,由於司法变卖己完成且物业已登记给郭女士之名下,因此黄坤先生必须通过司法诉讼追回物业,并建议黄坤先生透过其律师,按民事诉讼法规定向初级法院提起返还之诉。之后法院才可根据诉讼结果取消原已进行的司法变卖。
7. 在上述会议中,主理此案的法官也明确告诉郭女士将来不得辩不知道所投得的物业属黄坤先生所有,并不得在此期间转卖该物业;
8. 黄坤先生除要求法院取消司法变卖外,还要求给予赔偿;
9. 2004年11月9日,作为对主理此案法官查询是否已提起返还之诉的回覆,黄坤先生之代表律师通知法院放弃对黄坤先生之代理;
10. 2005年8月,CV3-00-0022-CEO民事执行案之代表律师在与终审法院院长兼法官委员会主席会面中,明确表示由於执行申请人出错,导致法院把黄坤先生之物业被司法变卖,同时表示愿意免费为黄坤先生向法院提起返还之诉,从而通过取消司法变卖,把物业交黄坤先生,只要黄坤先生在诉讼代理授权书中签名即可;
11. 2005年8月,终审法院院长兼法官委员会主席主动约见黄坤先生,告知必须通过司法程序才可以解决问题。除由执行申请人之律师免费通过诉讼为他追回物业之外,如他认为受损失,可以通过律师向法院提起赔偿之诉,向他认为有过错的机构或个人要求赔偿。
12. 黄坤先生对执行申请人之律师同意免费予以协助之意愿以及法官委员会主席之建议一直没有回应。
二、由於案件发展到现阶段,可能涉及将来相关之诉讼中责任的归属问题,因此作为管理机构的法官委员会不得就此发表意见,一切由将来相关案件之法官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
三、为避免将来发生类似之事件,法官委员会已向各级法院发出指引,要求各法官及司法辅助人员在处理案件时,如涉及必须予以登记之动产或不动产,又或相关之身份证明资料时,必须要求当事人提供更加详尽的证明资料。
四、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黄坤先生如要取回其物业的业权,唯一可行的途径系通过司法程序进行。而事实上有律师愿意免费协助其提起诉讼。
五、我们充分理解黄坤先生之处境。黄坤先生应依法律规定的程序,尽快通过司法途径维护其权益,以免将来在相关诉讼中,就其本人或他人之损失的责任分担上趋於复杂化。 法官委员会
2005年10月7日,於澳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