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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民防法律制度施行细则》行政法规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民防法律制度施行细则》行政法规草案。

为落实《民防法律制度》,促进政府、社会及公众有效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特区政府制订了《民防法律制度施行细则》行政法规,订定突发公共事件的风险种类、范围及相应的预警制度,并就民防活动中的资源动用、志愿协防制度等作出规定。

行政法规的主要内容包括:

引入突发公共事件风险的预警制度。建立与突发公共事件状态相对应的五级预警体系,明确评估民防风险和发布预警的主体责任,订定预警的发布及后续程序,以便政府与公众因应不同的预警级别作出应对。

规范编制民防规划。对政府制定民防规划,举办防灾和应对事故的演习等作出规范,强化政府在民防活动中的角色和责任,及检视各协作单位的行动和协调能力。

订立志愿协防管理。就志愿者的申请、评估、培训、认可、登记、保障,以及志愿协防的组织和管理等作了基本规定,并就不同管理环节具体订明责任主体,确保志愿协防制度依法地有序建立。同时,法规亦订定志愿者保险的受保范围、保额等具体内容,保障志愿者有效提供服务。

恒常开展公民教育。明确订定政府须长期开展民防安全教育工作,以不断提升居民和社会的危机意识和自救意识,共同积极地预防和应对灾害。

此外,法规还就民防架构运作、动用救灾资源等订定基本的管理规定,以便民防规划编制主体将来据此进行更新,具体落实新型民防行动模式。

行政法规将与《民防法律制度》法律同日于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五日生效。现行民防规划应在行政法规生效后一年内配合适用的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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