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零五年 十月份之税务责任 至十日 印花税 -经常性提供宣传服务的商号,应缴纳上月份所徵收之税款。(二零零一年十月二十九日重新公布第17/88/M号法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b项) 至十五日 职业税 -雇主应透过M/B式凭单,把上季(七,八及九月) 从雇员或散工薪酬内所代扣之税款,缴予财政局、北区或仔接待中心收纳处。(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重新公布第2/78/M号法律第三十二条第四款及第六款) -独资商号的东主应把上季(七,八及九月)从本身工作报酬名义入账的款项内扣除之职业税,缴予财政局、北区或仔接待中心收纳处。(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重新公布第2/78/M号法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获批准选择预先缴纳制度的雇主,须透过M/B式凭单,向财政局、北区或仔接待中心收纳处缴纳经财政局局长批准所预定之税款。(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重新公布第2/78/M号法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根据第12/2004号法律第十七条规定,扣减应缴税额百分之二十五) 至二十日 印花税 -保险公司应缴纳上月份实收保费相应之印花税。(二零零一年十月二十九日重新公布第17/88/M号法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根据第12/2004号法律第十四条之条文,免收本年度非人寿保险单之印花税)
全 月 旅游税 -所有酒店,公寓式酒店,旅游综合体,餐厅(包括咖啡屋,自助餐厅,及同类之场所),舞厅(其中包括夜总会,的士高,舞厅及歌舞厅之场所),酒吧(包括“PUBS”及酒廊之场所),健身室,桑拿浴室,按摩院以及卡拉OK,应缴纳上月份所代收之旅游税。(第19/96/M号法律第十二条)
(根据第12/2004号法律第十五条内所指之场所,豁免其本年度之旅游税) 职业税 -缴纳与上年度收益有关职业税应缴税款及结算税款间之差额。(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重新公布第2/78/M号法律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辆税 -凡从事将新机动车辆出售予消费者或偶然地出售新机动车辆之自然人或法人在发生应课税事实后十五日内,递交M/4格式之申报书及缴纳结算之税款。(第5/2002号法律通过的《机动车辆税规章》第十七条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