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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警察局、劳工事务局及法务局积极推广修改后的《聘用外地雇员法》

1.雇主或职介所代表携同劳工事务局发出的聘用许可向治安警察局递交申请

为明确非本地居民入境澳门之目的,加强外地雇员输入环节的管理,第10/2020号法律《修改第21/2009号法律〈聘用外地雇员法〉》已于本年7月6日公布,并将自10月5日起生效。该法律规范拟来澳从事非专业及家务工作的非居民须先取得“以工作为目的的入境凭证”,并须从澳门特区以外地区入境,方可获发“雇员身份的逗留许可”,但续期情况除外。

为配合上述法律规定而对相关申请程序作出修订,特区政府修改第8/2010号行政法规《聘用外地雇员法施行细则》,主要是调整申请“雇员身份的逗留许可”须提交的文件,以及规定在交妥相关资料后,治安警察局才可发出“以工作为目的的入境凭证”。

相关法律修改后,来澳从事非专业及家务工作的非居民,于持“以工作为目的的入境凭证”入境澳门时,会获发“雇员身份逗留的临时许可”,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劳动关系随即建立。其后,外地雇员须于相关“临时许可”届满日前,前往北安出入境事务大楼办理“外地雇员身份认别证”手续。此外,需预先申办澳门签证之国家(包括孟加拉、尼泊尔、尼日利亚、巴基斯坦、斯里兰卡及越南)的国民,除持有“以工作为目的的入境凭证”外,还须预先经中国驻外使领馆申办到澳门签证,方可入境澳门工作。

为让各界更清晰了解修改后的《聘用外地雇员法》及《聘用外地雇员法施行细则》,治安警察局、劳工事务局及法务局于8月5、11及13日分别向澳门中资职介协会、各相关职业介绍所等代表举行讲解会,并将持续向各大社团,以及相关雇主、外雇、劳务公司等进行宣传讲解,以让公众了解相关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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