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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选举委员会呼吁参选组别依法进行竞选活动


3月5日第3/2001号法律通过的《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选举法》第75条规定:“竞选活动期是由选举日前第十五日开始至选举日前第二日午夜十二时结束。”,基於此,第三届立法会选举的所有直选和间选的参选组别,可自2005年9月10日零时开始正式开展包括宣传在内的各项竞选活动。 立法会选举委员会谨此呼吁各参选组别应遵守法律规定及按获编配的场地和时段进行竞选宣传活动,而在进行活动时应避免对市民造成滋扰,其中尤须注意保持环境清洁,控制宣传声浪,遵守交通秩序;同时更呼吁各参选组别以理性平和的态度各抒己见,营造出良好、和谐的竞选气氛。各参选组别的合作与支持,将使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选举展现文明、守法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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