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2020号法律《非高等教育私立学校通则》已于2020年8月31日第35期第一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内公布,法律规范澳门特别行政区非高等教育私立学校的开办、管理、组织、运作及办学实体的转换等事宜。
为全面落实第9/2006号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的相关规定,改进对教育的领导和学校的内部管理,依法规范学校办学的行为,致力形成政府与办校团体间权责明确、统筹协调、规范有序的办学体制,特区政府在现行7月26日第38/93/M号法令《私立教育机构通则》的基础上,制订《非高等教育私立学校通则》文本,文本经过多年的咨询和讨论,吸纳了社会各界尤其是教育界的宝贵意见。
《非高等教育私立学校通则》的主要内容包括:
订定校董会的权责、组成及运作模式等具体原则。办学实体任命校董会成员,制定校董会章程,设立校董会,确保校董会根据法律及其章程运作,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
厘清办学实体、校董会与校长的角色和权责。办学实体获批给执照开办学校,确保学校符合法律及其章程规定所需的条件运作,并就学校运作及学校机关在执行职务时所作的行为承担民事和行政上的责任;校董会须向办学实体负责,秉承办学实体的理念,从宏观角度引领学校发展,监督学校运作;校长由校董会任免,并向校董会负责,执行校董会的决议,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
规定学校须成立校园危机管理的专责小组,制定安全守则和监察措施,建立学校安全管理机制,保障学校所有使用者的安全。为确保校园危机或突发事件的适时跟进,订明当发生该类事件时,校园危机管理专责小组须作出必要的处理,以及于事件发生后及时且不迟于24小时内通报教青局。
以“中止执照”及“注销执照”规范学校中止或终止运作的情况,并订定“提供就学支援”的规定,当学校中止或终止运作,在有需要时,教青局会向学生提供必须的支援,确保其就学。
订定“暂时行政介入”的规定,为保障学生的利益,如学校出现特定的状况而影响其正常运作时,教青局可直接或藉第三人暂时介入学校的运作。暂时行政介入期间,教青局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学生的利益。
订定“转换办学实体”的规定,并考虑到转换办学实体的过程中,为保障学校人员的就业、减少对学生的影响,以及维持学校的稳定运作,规定新办学实体继受原办学实体与学校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及义务,但两办学实体于转换前约定有关员工继续在另一学校为原办学实体提供服务者除外。
订定不牟利学校须遵守的规定,以及规定不牟利学校在全部注销执照前,办学实体不可移走申请开办学校时投入的学校财产,以及学校开办后所增加的学校财产,并且该等财产必须用于学校本身。
将处罚分为主处罚和附加处罚,并在处罚制度中加入“公开处罚”条文,加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以及办学者和公众的守法意识。
加入“劝诫”条文,对履行义务时存在不合规范的情况,给予纠正机会,而不科处针对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
《非高等教育私立学校通则》将于2021年9月1日起生效,而该《通则》生效前已在运作的学校,须最迟于2023年8月31日或之前成立符合要求的校董会,并向教青局提交校董会章程及被委任成员的身份证明文件副本。
为配合该法律各项规定的实施,教青局现着手开展相关的工作,确保《非高等教育私立学校通则》有效和妥善实施,完善教育管理和监督机制,为学校教育的可持续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和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