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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提名委员会的合法存在明天最后


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选举法》第28条的规定,无论直选或间选,提名委员会应最迟在明天(8月6日下午六时或以前)透过书面文件通知行政暨公职局,并同时附同下列文件以确认本身的合法存在。 要求确认参加直选的提名委员会合法存在所须提交的文件
一、 由提名委员会受托人签署的文件,其内指明提名委员会拟於竞选活动期间内使用的中文名称、葡文名称、中文简称、葡文简称。
二、 由最少三百、最多五百名自然人选民按身份证上的签名式样签署组成提名委员会名单。名单内的自然人选民不得是任何其它提名委员会的成员。组成提名委员会名单的每一页须清楚标示提名委员会的名称、简称及/或标志等识别资料。提名委员会的受托人必须是提名委员会其一员。
三、 提名委员会的标志,最少提交一个黑白标志样本;如果提名委员会拟於竞选活动期间内使用彩色的标志,亦应提交彩色的标志的样本。提名委员会除了提交印刷样板外,还可提供电脑档案。
四、 政纲。如果提名委员会要求确认合法存在的同时不提交政纲,则最迟可於8月11日提交。 要求确认参加间选的提名委员会合法存在所须提交的文件
一、 由提名委员会受托人签署的文件,其内指明提名委员会拟於竞选活动期间内使用的中文名称、葡文名称、中文简称、葡文简称。
二、 由所属的选举组别内不少於百分之廿五的已登记的法人选民的代表人签署组成提名委员会名单。组成间选提名委员会名单的每一页须清楚标示提名委员会的名称、简称及/或标志等识别资料。
三、 签署间选提名委员会名单的每一个法人选民的代表人须具备由有关法人选民按本身章程的规定由领导机关负责人签署的《指定代表人声明书》,以证明其身份。即间选的提名委员会须提交相当於组成提名委员会的法人选民数目的《指定代表人声明书》。
四、 所有签署上指《指定代表人声明书》的法人选民的领导机关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副本。
五、 间选的提名委员会须提交身份证明局为立法会间选效力而向提名委员会各成员签发的证明,其数目应相等於组成提名委员会的法人选民的数目。
六、 提名委员会的标志,最少提交一个黑白标志样本;如果提名委员会拟於竞选活动期间内使用彩色的标志,亦应提交彩色的标志的样本。提名委员会除了提交印刷样板外,还可提供电脑档案。
七、 政纲。如果提名委员会要求确认合法存在的同时不提交政纲,则最迟可於8月11日提交。
提交候选名单的最后期限是2005年8月11日 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选举法》第29条的规定,候选名单和政纲应最迟在8月11日下午六时或以前提予行政暨公职局。已被确认合法存在的提名委员会可由提名委员会受托人签署并提交一份候选名单,其内按次序列明各候选人的完整身份资料,并同时附同下列文件:
一、 提名委员会被确认合法存在的证明文件(由行政暨公职局签发)。
二、 直选的候选名单最少四人、最多十二人;间选的候选名单应相等於相应的选举组别获分配的议席。
三、 一份由候选名单内所有候选人共同声明接受提名的声明书。
四、 政纲。如果提名委员会提出候选名单的同时不提交政纲,则最迟可於8月11日提交。
五、 候选名单内各候选人的蓝底彩照各两张(一为3R,另一为证件相),公职局欢迎附同数码照片的电脑档案。
六、 各候选人的履历。
提出候选名单的程序中所要求的所有签名须经公证认定。 公职局明天(8月6日)继续办公方便社会各界
为方便社会各界在最后期限前完成这项参与选举活动的必要程序,行政暨公职局明天(8月6日星期六)继续办公。提名委员会的受托人可於早上九时至下午六时(中午不休息)亲临行政暨公职局递交相关文件。明日办公时间内,仍未领取《选民证》的自然人选民,亦可亲临选民登记的服务柜台领证。
如有查询,可致电该局热线9871704, 987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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