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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选举委员会第2/CEAL/2005号指引


立法会选举委员会根据3月5日第3/2001号法律(《选举法》第10条第2项及第6项之规定,议决及通过第2/CEAL/2005号指引,内容如下:
1. 随着提交提名委员会期间之开始,合条件参与立法会选举之直选及间选名单将陆续确定,各候选名单及候选人亦将逐步开展各项筹备工作。
2. 立法会选举委员会提醒所有候选人及其辅助人员遵守现行法律之规定,尤其是在法定宣传期(九月十日至九月二十三日)之前应遵守之法律规范。
3. 由於《选举法》在第75条明确定出宣传期,故在该期间以外,尤其在该期间之前,以任何形式进行之选举宣传活动皆与《选举法》有抵触。
4. 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法吸引选民,影响或决定其投票之意向之任何行为(例如宣读或派发参选政纲,派发任何与参选有关之宣传品或物品,或在不符合《选举法》规定之情况下举行示威及集会等),只能在法定宣传期内作出,所有在该期间以外作出之宣传行为,皆为滥用及超越法律所定之范围,引致在各候选人之间产生一种不平等之情况,违反平等对待及机会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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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二零零五年七月十四日第十三次会议上通过及适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