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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警察局重申获签发"单程证"的16岁及以上人士须递交原居地刑事纪录证明之规定


鉴於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近日收到很多市民来电,查询有关年满十六岁持“单程证”来澳定居人士在办理“居留许可”时须递交原居地发出的“刑事纪录证明书”之规定,现本局重申此规定及作补充说明:上述规定是指凡持有由内地机关於8月1日起签发(即“单程证”上之签发日期)之“单程证”且於签发当日已年满十六岁之申请人,在出入境事务厅申办“居留许可”手续时,必须递交由内地有权限机关所发出的“刑事纪录证明书”。倘若申请人所持之“单程证”是於8月1日之前所签发,则无需递交该刑事纪录证明。有关详情,可致电725488或前往位於友谊大马路友谊巷之新八佰伴侧的出入境事务厅大楼询问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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