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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法院审理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有关的案件情况


2020年初至今,初级法院先后受理了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有关的案件共23宗。

当中,由刑事法庭负责审理的案件有18宗,包括:涉违反防疫措施(虚报健康申报表、离开指定观察地点和没有按防疫人员指示进行核酸检测等)的案件有12宗、使用他人证件购买政府口罩的案件有3宗、以唾沫和鼻水沾污准备配售予公众的口罩的案件有1宗以及透过网络讹称出售口罩的案件有2宗。

刑事法庭已先后对12宗案件作出判决。其中,违反防疫措施的案件(9宗):6名涉案被告分别被判处一个月至三个月不等的徒刑,缓刑一年;1名被告被判处三个月徒刑,缓刑两年,缓刑条件为须于判决确定后一个月内向「澳门青年挑战中心」支付澳门元捌万元(MOP$80,000.00)作为捐献以弥补其犯罪恶害。另外有2名被告被判实际徒刑,其中1名被告被判违反防疫措施罪连同伪造文件罪罪成,合共判处一年两个月实际徒刑;另1名被告则被判处三个月实际徒刑,该名被告已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1宗以唾沫和鼻水沾污准备配售予公众口罩案件的涉案被告被判处十个月徒刑,缓刑两年。另2宗使用他人证件购买政府口罩案件的涉案被告,其中1名被告被判罪名不成立,另1名被告则被判处六个月徒刑,缓刑一年六个月。

其余6宗案件已排期待审。

此外,《传染病防治法》第15条第4款和第6款规定,因第15条第2款规定而要求相关人士接受强制隔离措施的决定,应在72小时之内连同相关依据送交初级法院进行确认,而有关确认具有紧急性质。自今年年初,民事法庭一共受理了5宗因相关人士拒绝接受医学观察或医学检查而被实施强制隔离措施,继而由卫生局向初级法院请求确认有关措施的案件。经审理后,民事法庭对相关案件中当局实施强制隔离的防疫措施的决定均予以确认。

参阅初级法院第CR3-20-0095-PCC号案、第CR1-20-0107-PCS号案、第CR2-20-0115-PCC号案、第CR3-20-0116-PCS号案、第CR1-20-0119-PCS号案、第CR3-20-0119-PCC号案、第CR4-20-0125-PCS号案、第CR4-20-0127-PCS号案、第CR3-20-0131-PCS号案、第CR2-20-0135-PCS号案、第CR5-20-0003-PSP号案、第CR3-20-0209-PCS号案、第CV3-20-0010-CRA号案、第CV2-20-0064-CRA号案、第CV1-20-0067-CRA号案、第CV2-20-0067-CRA号案和第CV2-20-0077-CRA号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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