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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暨公职局下周起接受确认提名委员会合法存在的申请和接受法人选民提交投票人名单登记表


由於选民登记的程序已基本完结,行政暨公职局将於7月12日起接受有意参与第三届立法会选举(直选和间选)的提名委员会就确认本身的合法存在而提出的申请。
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选举法》第28条第2款的规定,直选的提名委员会应最少由三百及最多五百名自然人选民组成;根据同一法律第43条第2款的规定,间选的提名委员会须最少由相应选举组别已作选民登记的成员数目的百分之二十五组成。
属各社会利益的组别中,已登记的法人选民数目及组成提名委员会所需的最少法人选民数目如下: 雇主:
已登记的法人选民共91名;组成提名委员会最少需要22名法人选民 劳工:
已登记的法人选民共65名;组成提名委员会最少需要16名法人选民 专业:
已登记的法人选民共59名;组成提名委员会最少需要14名法人选民 慈善:已登记的法人选民共184名;
文化:已登记的法人选民共177名;
教育:已登记的法人选民共30名;
体育:已登记的法人选民共299名;
代表善慈、文化、教育和体育利益的组别,组成提名委员会最少法人选民最少需要172名法人选民
无论直选或间选,提名委员会应最迟在8月6日下午六时或以前透过书面信函通知行政暨公职局以确认本身的合法存在。
直选的提名委员会的合法存在须经核实其由300至500名自然人选民组成,此等选民须按居民身份证上的签名式样亲自在《提名委员会成员名单》上签署且只能作为一个提名委员会的成员。间选的提名委员会的合法存在则须经核实其已经由所属的选举组别内不少於百分之廿五的已登记的法人选民组成,此等法人选民须按本身章程的规定由领导机关指定代表人并签署《指定代表人声明书》予以确定,组成间选的提名委员会的法人选民须由有关的代表人负责在《提名委员会成员名单》上按居民身份证上的签名式样亲自签署。
行政暨公职局核实提名委员会的合法存在的同时,还将检查各提名委员会有否依法指定受托人和提交标志,以及其它倘必要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提名委员会的合法存在被确认之后,随即可以提出候选名单和政纲,而候选名单和政纲最迟须在8月11日下午六时或以前提出。
直选的提名委员会可提出一份由最少四人、最多十二人组成的候选名单;而间选的提名委员会只能就自己所属的选举组别提交一份候选名单,其内候选人的数目必须相等於有关选举组别所获分配的议席。按现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选举法》的规定,各选举组别获分配的议席分别为雇主利益4席、劳工利益2席、专业利益2席、善慈、文化、教育和体育利益2席。
无论参与直选或间选,提交候选名单程序内要求的所有签名,都须经公证认定。
法人选民欲於间选中行使投票权,亦应最迟在8月11日下午六时或以前向行政暨公职局提交《法人投票人名单登记表》。此登记表须由法人选民的负责人签署,并详列代表有关法人选民行使投票权的最多11名领导或管理机关的成员姓名和选民证编号──此等代表法人选民行使投票权的投票人必须为本年4月25日行政长官公布选举日期当天在有关法人选民的领导或管理机关任职,并根据有关会议议决选出的。为了证明各投票人於法人选民的领导或管理机关任职,提交《法人投票人名单登记表》的同时,必须附同身份证明局为立法会选举效力而专门签发的证明书──根据身份证明局的通知,8月1日前向身份证明局申请有关证明书的法人选民可获保证最迟在8月11日或以前被签发证明书。
为方便社会各界参与选举程序内的各项活动,即日起行政暨公职局统一对外办公时间:逢星期一至五,每日早上九时至下午六时,中午不休息。办公时间内,除了提名委员会可就本身的合法存在提出确认的申请之外,仍未领取《选民证》的自然人选民,亦可亲临选民登记的服务柜台领证。
有意参与立法会选举的人士,可从立法会选举网站下载选举程序中所需的表格和样板文件(http://www.el2005.gov.mo/)。如有查询,可致电:9871704(行政暨公职局)或321925(立法会选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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