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审议了《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澳门部队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法律草案,就驻军人员执行维持治安和救灾任务时行使的权力订定若干规范。该草案将交立法会审议。 行政会发言人唐志坚今(二十九)日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第三条,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澳门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第十四条亦规定澳门驻军人员在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时,行使与其执行任务相适应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相关执法人员的权力。因此有需要藉此法律草案订定若干规范。 唐志坚指出,草案订定澳门驻军人员行使上述权力时所作的行为而产生的民事责任;任何人对驻军人员作出违法行为均要承担法律后果。 他表示,草案规定当特区政府请求澳门驻军协助获中央人民政府批准时,行政长官须以批示订定驻军人员执行任务时所行使的权力、性质以及开始的时间等,若情况明显紧急,批示可追溯至请求协助当天;特区政府应透过最快捷的传播媒介,在驻军人员行使权力前向公众公布有关决定。 此外,行政会审议了《电网接驳分担费用规章》行政法规,一般用户的首次电缆接驳费将调低约百分之五十;为适应澳门的经济发展形势和企业的需求,用户可申请接驳专用电缆,有关电力设施可作为公司的资产但须自行负责维修保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