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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院今就前贸促局主席张祖荣涉贪案作一审宣判


初级法院第五刑事法庭今日就前贸促局主席张祖荣涉贪一案宣读判决,合议庭裁定如下:

第一嫌犯张祖荣:被指控触犯1项『犯罪集团罪』、4项『受贿作不法行为罪』和6项『清洗黑钱罪』,全部罪名不成立;被指控触犯1项『违反保密罪』,罪名成立,判处1年徒刑;3项『滥用职权罪』改判为3项『违反保密罪』,全部罪名成立,每项判处9个月徒刑;以及3项『财产资料不正确罪』,全部罪名成立,每项判处7个月徒刑。数罪并罚,合共判处2年实际徒刑之单一刑罚。

第二嫌犯甄溢全:被指控触犯1项『犯罪集团罪』,罪名不成立;被指控触犯16项『伪造文件罪』改判为7项『伪造文件罪』,全部罪名成立,每项判处3年徒刑。数罪并罚,合共判处4年实际徒刑之单一刑罚。

第三嫌犯吴爱华:被指控触犯1项『滥用职权罪』及1项『违反保密罪』改判为1项『违反保密罪』,罪名成立,判处7个月徒刑;1项『滥用职权罪』,罪名成立,判处1年徒刑;以及1项『违反保密罪』,罪名成立,判处7个月徒刑。数罪并罚,合共判处1年9个月实际徒刑的单一刑罚。

第四嫌犯吴国寿:被指控触犯4项『行贿罪』和6项『清洗黑钱罪』,全部罪名不成立;被指控触犯1项『犯罪集团罪』,罪名成立,判处6年6个月徒刑;127项『伪造文件罪』改判为23项『伪造文件罪』,全部罪名成立,每项判处3年3个月徒刑。数罪并罚,合共判处15年实际徒刑之单一刑罚。此外,本案对嫌犯吴国寿作出的刑罚与CR3-14-0061-PCC号卷宗内对其作出之刑罚竞合,合共判处18年实际徒刑的单一刑罚。

第五嫌犯伍淑华:被指控触犯10项『伪造文件罪』,全部罪名不成立;被指控触犯1项『犯罪集团罪』,罪名成立,判处6年6个月徒刑;110项『伪造文件罪』改判为19项『伪造文件罪』,全部罪名成立,每项判处3年3个月徒刑。数罪并罚,合共判处12年实际徒刑之单一刑罚。

第六嫌犯余淑华、第七嫌犯杨淑津、第十二嫌犯盛洪芳、第十五嫌犯梁伟强、第十六嫌犯唐章录、第十七嫌犯王劼人、第十八嫌犯欧阳玉双、第十九嫌犯王酉澄、第二十嫌犯汤允坚、第二十一嫌犯魏贵林和第二十二嫌犯刘喜明被指控触犯的所有犯罪罪名成立,数罪并罚后,各人被判处实际徒刑2年9个月至8年6个月不等。

第八嫌犯叶安琪、第九嫌犯张倩雯、第十嫌犯曾春梅、第十一嫌犯陈宏鑫、第十三嫌犯林辉康、第十四嫌犯姚美莉和第二十六嫌犯唐章坚被指控触犯的所有犯罪全部罪名不成立。

第二十三嫌犯邝梨花、第二十四嫌犯李志耀和第二十五嫌犯伍剑华则各被判处2年6个月至3年徒刑,缓刑3年,缓刑义务为:须于判决确定后30日内缴付两万澳门元作捐献予澳门特别行政区。

参阅初级法院第CR5-20-0023-PCC号案的合议庭裁判。

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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