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利达洋行有限公司早前针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向行政法院提起实际履行非合同民事责任之诉,请求就特区政府在执行海一居所处土地的租赁批给合同的过程中因不合理阻碍其完成土地利用并最终导致土地批给被宣告失效而对其造成的损害(包括总额达5,441,769,760.47澳门元的现有损失,总额达18,476,801,194.92澳门元的未来收益损失,总额达1,435,114,246.52澳门元的丧失机会损失,以及金额为1.00澳门元的精神损失,总金额达250多亿澳门元)获得赔偿,又或判处被告将P地段的土地重新判给予原告,以便完成相关的工程。2020年3月30日,行政法院裁定原告提起的诉讼败诉,驳回了其针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2020年9月11日,上诉人保利达洋行有限公司向中级法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的请求。其后,检察院(澳门特别行政区代表)提交了不反对撤回上诉的回覆。
中级法院第674/2020号上诉案的裁判书制作法官于2020年9月17日作出了接纳撤回上诉的请求。
在法定期限完结后,上述法官批示已正式转为确定。
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
2020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