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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院就一宗否决延长土地利用期限的案件作出裁判


运输工务司司长在2016年6月29日作出批示,否决了风景湾置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延长南湾湖计划A区4地段的土地利用期限的申请。风景湾置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就该批示向中级法院提起司法上诉。经审理后,中级法院裁定司法上诉败诉。

风景湾置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向终审法院提起上诉。

终审法院合议庭对案件作出审理。合议庭指出,从案中认定的事实可知,上诉人在已被延长至2008年8月18日的土地利用期届满之前并未完成土地的利用。虽然当时上诉人正申请延长土地利用期,行政当局亦有意给予36个月利用期,但审批程序因当时上诉人的两名股东就土地发展问题不断进行诉讼而中止。换言之,是由于上诉人的两名股东进行诉讼而导致上诉人未能继续进行土地的利用并且令有关延长土地利用期申请的审批程序中止,行政当局对此并无过错。

另一方面,就上诉人认为行政当局以不作为方式拖延其于2015年4月提出的延长利用期申请程序导致其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在该土地的租赁期之前完成发展的情况,合议庭指出,上诉人应该履行合同规定,在土地利用期(至2008年8月18日届满)内完成利用,而非在土地的租赁期(至2016年7月30日届满)之前完成。其次,无论是否如上诉人所言存在拖延申请程序的问题,事实是行政当局认为15个月的时间并不足以完成一幢28层高的五星级酒店(从重新提交建筑计划直到建筑完工的整个程序),这个事实并不因行政当局是否如上诉人所期望的以最快的速度立即处理其提出的申请而改变。

尽管行政当局数次延长土地的利用期直至2008年8月18日,但上诉人仍未能在期限内完成土地利用,更由于其股东于2008年开始不断进行诉讼而导致工程全面停工,直到2015年4月上诉人才再次提出延长利用期的申请。合议庭认为,上诉人是因其过错没有履行合同规定的利用期限。

综上所述,终审法院合议庭裁定上败诉。

参阅终审法院第119/2020号案的合议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