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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法》首阶段公开谘询简报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卫生局草拟的《医疗事故法》首阶段谘询文本,於2005年1月12日推出后,通过举办公开谘询会、登门拜访,以及收集公衆来函、图文传真、电子邮件、报章评论等多种形式,广泛地听取收集业界人士、社团人士和公众对《医疗事故法》首阶段谘询文本的意见。到3月12日首阶段谘询期届满爲止,共举办了六场公开谘询会,登门拜访了三个政府机构及司法部门。此外,澳门医疗改革谘询委员会秘书处於首阶段谘询期内,共收到公衆以邮寄、图文传真、电邮等形式提交的建议书超过900份。 第一节 首阶段谘询工作概况 由2002年5月8日至2004年7月29日,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医疗改革谘询委员会法律谘询专责小组先后举行了十六次会议。之后,按照社会文化司司长的批示,又成立了〈医疗事故法〉法律工作小组,负责〈医疗事故法〉谘询文本的起草工作。在《医疗事故法》首阶段谘询工作开始前两个月内,法律工作小组曾经举行过十一次内部会议,作好公开谘询前的准备。直到2004年12月下旬,正式对外发布开展《医疗事故法》首阶段谘询工作的消息;并於2005年1月12日起,开展爲期两个月的首阶段谘询工作。以下是《医疗事故法》工作小组首阶段谘询的工作概况: (一)举办了六场公开谘询会
卫生局於2005年1月29日起,分别举办了六场谘询会,分别是:
1月29日下午假工联台山社区中心举行的劳工界谘询会;
2月5日下午假新桥永乐戏院举行的文化及慈善界谘询会;
2月26日上午在中华总商会何贤先生纪念堂为医务界及雇主利益团体举办的谘询会;
3月1日下午在镜湖医院为非政府医疗机构举行的谘询会;
3月3日下午在卫生局大礼堂为公营卫生机构举办的谘询会;
3月10日下午假新口岸澳门旅游活动中心为法律界、学术界及保险界举办的谘询会。
上述会议的出席者超过一千人次,其中为公营卫生机构、法律界、学术界及保险界举办的两场谘询会,现场均设有中葡文即时传译。每场谘询会均先由《医疗事故法》工作小组成员讲解谘询文本内容,然后谘询各界的意见。 (二)收到公衆以邮寄、图文传真、电邮等形式提交的建议书901份:
其中:
公衆邮寄来函863份;
图文传真8份;
电子邮件4份;
报刊文章24份;
其他政府部门转交的意见1份。
(三)登门拜访了三个政府机构及司法部门:
《医疗事故法》工作小组於2月1日、3月2日、3月8日,分别应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社会工作局、消防局的邀请,专门登门听取有关司法部门和政府部门的意见。 第二节 首阶段收集到意见的初步归纳 从首阶段两个月内收集到的各种意见和建议之中,至今没有看到反对制定《医疗事故法》的意见,绝大多数人都支持就医疗事故问题进行立法工作,赞成订立《医疗事故法》,以便更好地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亦有意见认爲须先完善本澳医疗机构法规,各医疗部门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规范后,才能进行《医疗事故法》立法;希望在立法过程中仔细考虑及平衡相方利益,不致令被投诉一方处於弱势受到不入必要的精神困扰,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但无论哪一种意见,都基本上认同澳门需要制订一部《医疗事故法》。 经初步分析,首阶段搜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要点可分爲以下八大类别。 一、普通市民和非医务团体基本认同或不反对“无过失损害赔偿”概念
社会上存在的各种不同意见,主要是对文本中的“无过失损害赔偿”概念有相当大的争议。关於这一点,基本上可以分爲两大类。普通市民和非医务团体基本上认同或不反对这一概念,认爲引入“无过失损害赔偿”,对於因医疗风险而身体受损的医疗服务使用者作出适当弥补,以解决日后生活困难,是人之常情,况且“无过失损害赔偿”亦非追究某一方面的责任。但引入“无过失损害赔偿”,亦要防止滥用赔偿机制情况出现,因此,将来负责技术鉴定的医务委员会专家组,须由医学界权威人士组成,必要时邀请外地专家加入,把好鉴定关。 二、医务界对“无过失损害赔偿”意见分歧
医务界部分团体和个人的意见,倾向於不赞成立即引入“无过失责任”概念;部分医务界人士表示赞同对无过失医疗人身损害的医疗服务使用者提供一定赔偿或补偿;而部分医务界人士和业界团体则拒绝接受这一概念,认爲立法原则是“采取过失责任”,即是有过错才受责。 三、部分意见并不完全排斥“无过失损害赔偿”,但属於有条件地接受;例如:
(1)押后引入“无过失损害赔偿”制:等若干年之后澳门的社会条件成熟再考虑引入。
(2) 社会补偿形式:赞成设立“无过失的医疗人身损害赔偿”,但认爲无过失不存在医患之间的责任问题,因此不存在“赔偿”的概念,故应更名为“社会补偿基金”或“社会救济基金”,由政府承担全部或绝对多数的供款;亦有团体建议由医疗保险基金和政府负起赔偿的责任,认爲无过失事件以“补偿”或“恩恤金”等援助形式发放更合理。
(3) 建议将“过失损害”和“无过失损害”分开写:在公开谘询时,有与会者认爲“过失损害”和“无过失损害”是不同的概念,建议分成两个文本。 四、未决定:
部分人士出席谘询会议时,觉得文本中关於医务委员会、保险及有关基金的情况太少,或是基於其他原因,希望能够进一步了解之后再表达意见。 五、反对以公帑支付医疗事故赔偿
收到803封由不同人士签署寄出、但内容相同之书面建议,认爲以公帑来支付医疗事故赔偿的做法“非常不妥当”,认爲如果问题是出在医生身上,不应该由公众的财产来赔偿因医生的疏忽而造成的损失赔偿;应由医生、药剂师及有关医疗机构等负责,而且是有该方面的保险可供投保。另外,在为非政府医疗机构举行的公开谘询会议中,部分人士担心政府难以长期负担基金会的运作;部分业界人士提出“共创和谐社会”的建议,希望政府关注私人执业医生的处境。 六、专业意见和建议
(1) 希望明确医疗事故的定义,明确界定何谓医疗事故,以防将来在具体执行上引发无穷的争议。
(2) 希望明确“医疗活动”所涵盖的范围;以及非医疗机构的“院前紧急救护服务”是否属於谘询文本中的“医疗活动”?
(3) 希望看到更加清晰的文本,对文本中的词句,应向市民及医务工作者多作正面、深入及不同层次的解释,多参考邻近国家和地区的做法,按澳门实际情况作修订。亦有人建议延长谘询期。
(4) 担心有关个案属诬告时,对医护人员在审查期造成了各种压力,又难以向诬告的损害者索偿。同时想知道如何选定具有权威性的医疗人士作为审定医疗事故的人员?
(5) 赔偿不宜过广过大;并建议效法芬兰的做法,因资源不足引致的诊治延误不应纳入赔偿中。
(6) 觉得谘询文本框架过於空泛,欠缺细则性分析,内容定位过高,并不符合目前本澳人口素质。 七、法律专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月10日下午假新口岸澳门旅游活动中心为法律界、学术界及保险界举办的谘询会,出席的专业人士并无未表意见。另外,《医疗事故法》工作小组的七位成员,於2005年2月1日下午专门到皇朝广场拜会了检察院,与有关人员交流了意见。检察院方面主要是从检察专业的角度考虑,对《医疗事故法》草案文本尚有一些疑问,如《民法典》关於民事责任及侵权赔偿的概念如何在草案中得到体现?产生风险责任的前提与医疗条件有无因果关系?医务人员和病患者在法律上属於什麽样的关系?倘若存在举证责任倒置,前提又是什麽?医务委员会的调解功能是否必经阶段?并且建议草案中一些字眼的运用最好能够规范化。 八、有关政府部门的意见
由於工作关系与医疗活动有关的一些政府部门,如社工局、消防局,对《医疗事故法》谘询文本中涉及到他们职业范畴的条款,都表示关注。由於问题相当多而且较爲复杂,工作小组建议有关方面整理成书面意见,提交给《医疗事故法》工作小组。 第三节 下一阶段谘询工作 在首阶段公开谘询工作的过程中,卫生局《医疗事故法》工作小组一直以听取各界意见爲主。首阶段公开谘询工作完成之后,卫生局对有关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分析和整理。同时,还会开展关於医务委员会、医疗事故鉴定、保险等配套机构与法规的研究工作;与国内外法律专家、医疗卫生专家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准备好第二阶段谘询文本之后,卫生局将随即开展新的谘询阶段。
在首阶段公开谘询工作中,对於“无过失医疗损害赔偿”之概念出现较多的意见分歧,世界各地的经验亦无统一的意见可供参考。《医疗事故法》工作小组建议先以“有过失医疗损害性赔偿”概念推出,并成立研究小组跟进有关工作。建议《医疗事故法》实施三年后,引入“无过失医疗损害赔偿”的相关条文。 另外,卫生局还将按照实际情况调整第二阶段的谘询方法。在首阶段谘询过程以召开大会爲主,考虑到部分人士未必愿意在这种场合公开发表自己的意见;因此,在第二阶段谘询工作中,工作小组将与法律界、保险界和学术界的人士进行座谈,讨论一些有争议性的问题和焦点问题。希望通过更灵活多样的形式,让不同阶层和界别的人士畅所欲言,共同做好《医疗事故法》的立法起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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