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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法院确认卫生局对一名曾到青岛的人士进行强制隔离的决定


一名人士于2020年10月9日至10月13日在山东省青岛市逗留,于2020年10月14日经关闸入境澳门,在入境时没有对有关情况作出申报。其后,卫生局于2020年10月20日命令对该名曾到青岛的人士接受强制隔离,并按法律规定将相关决定送交初级法院以作确认。

初级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鉴于全球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疫情,卫生局根据第2/2004号法律《传染病防治法》第14条,规定自2020年10月13日0时起,所有在入境澳门前14天内曾到过山东省青岛市的人士,入境澳门后需按卫生局的要求在指定地点进行医学观察。违反者除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尚可被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考虑到卫生局为防止新型冠状病毒的传播而采取的措施,而相关人士在入境澳门前曾在山东省青岛市逗留,故此,卫生监督认为该名人士存在受到传染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风险此一判断,显然属合理。基于此,法院认为该名人士的状况符合第2/2004号法律《传染病防治法》第1条、第2条第5款、第3条、第14条第1款第1及3项、第2款及第15条第2款的规定,根据上述法律第15条第4款之规定,确认卫生局作出的强制隔离决定。

参阅初级法院第CV2-20-0096-CRA号案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