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从事科技创新业务的税务优惠制度》法律草案,有关法案将送立法会审议。
按照二零二零年财政年度特区政府施政政策,为鼓励更多本澳企业、人才和资金投入到创新科技研发和应用领域,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推动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特区政府制定从事科技创新业务的税务优惠制度法案。
法案将“科技创新业务”定义为创新发明或以创新方式将科学知识、技术或工艺应用在产品制造或服务提供方面的业务,尤其是应用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中医药、节能环保、海洋工程、营养等领域的业务或有关该等领域的创新发明。
法案建议,在澳门已办理商业登记、主要从事科技创新业务满一年的所得补充税A组纳税人中的自然人或商业企业主,可享有所得补充税、不动产移转印花税、房屋税及其雇员的职业税税务优惠,并适用于自2021年度起的所得补充税及职业税。
为体现税务优惠申请的公平性及专业性,法案建议设立由财政局、经济局、生产力暨科技转移中心代表,以及属科技范畴的工商界及学术界具声望人士组成的科技创新业务评审委员会,对税务优惠申请中有关科技创新的业务进行分析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