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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五年 五月份之税务责任


二零零五年

五月份之税务责任 至十日 印花税 -经常性提供宣传服务的商号,应缴纳上月份所徵收之税款。(二零零一年十月二十九日重新公布第17/88/M号法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b项) 至二十日 印花税 -保险公司应缴纳上月份实收保费相应之印花税。(二零零一年十月二十九日重新公布第17/88/M号法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根据第12/2004号法律第十四条之条文,免收本年度非人寿保险单之印花税) 全月 印花税 -信贷机构缴纳二零零四年度有关银行业务的印花税。(二零零一年十月二十九日重新公布第17/88/M号法律第四十条第三款) 旅游税 -所有酒店,公寓式酒店,旅游综合体,餐厅(包括咖啡屋,自助餐厅,及同类之场所),舞厅(其中包括夜总会,的士高,舞厅及歌舞厅之场所),酒吧(包括“PUBS”及酒廊之场所),健身室,桑拿浴室,按摩院以及卡拉OK,应缴纳上月份所代收之旅游税。(第19/96/M号法律第十二条)
(根据第12/2004号法律第十五条内所指之场所,豁免其本年度之旅游税) 所得补充税 -所得补充税A组纳税人(第21/78/M号法律第四条第二款),透过M/1格式申报书,申报上年度收益。(第21/78/M号法律第十条第一款b项) 地税 -缴纳地税。
(根据第12/2004号法律第二十条规定,本年度继续豁免徵收少於澳门币100圆之地税) 地租 -缴纳地租。
(根据第12/2004号法律第二十条规定,本年度继续豁免徵收少於澳门币100圆之地租) 机动车辆税 -凡从事将新机动车辆出售予消费者或偶然地出售新机动车辆之自然人或法人在发生应课税事实后十五日内,递交M/4格式之申报书及缴纳结算之税款。(第5/2002号法律通过的《机动车辆税规章》第十七条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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