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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院就一宗发明专利延伸申请案件作出终审裁决


2018年5月3日,甲公司及乙有限责任公司向经济局递交第XXX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之发明专利延伸申请书及相关文件。2018年9月21日,经济局知识产权厅厅长作出批示,宣告第XXX号发明专利延伸申请无效,理由是该专利的内地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2月2日,根据《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131条第2款和澳门《民法典》第272条c项的规定,申请人应在《内地专利公报》公布授予专利之通告后的三个月内(即2018年5月2日或以前)提交申请,但甲公司及乙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5月3日才提交申请,故经济局认为该申请已逾期。

甲公司及乙有限责任公司就经济局知识产权厅厅长宣告上述申请无效之决定向初级法院提起司法上诉。经审理后,初级法院裁定上诉理由不成立,维持经济局厅长的决定。甲公司及乙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中级法院裁定上诉理由不成立,维持被上诉的决定。

甲公司及乙有限责任公司针对中级法院的裁判向终审法院提起上诉。

终审法院合议庭对案件作出了审理。关于工业产权登记发明专利延伸申请的期间计算,合议庭认为更为合适的做法是将澳门《民法典》第272条b项的规定视为确立期间的起始日期的一般规则,而将该条c项的规定视为确立了计算按星期、按月或按年订定期间的终止日期的一般规定(但不妨碍应按照b项规定计算期间的开始)。合议庭指出,《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131条所规定的“专利的延伸申请”应在该条第2款所指的“公布后三个月内”提交。在计算该“期间”时,同时适用澳门《民法典》第272条b项和c项的规定,根据这两项规定,上述“公布”的发生之日不计算在内,相关期间仅从翌日即2018年2月3日开始,并于第三个月中与该日对应之日即2018年5月3日届满。基于此,合议庭认为上诉人的申请属适时提出。

综上所述,合议庭认为上诉理由成立,裁定上诉胜诉。

参阅终审法院第12/2020号案的合议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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