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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投资居留申请条件周一起修订


行政会今(一)日审议讨论一项修改现行「投资者管理人员及具特别资格技术人员的居留制度」的行政法规草案,以修订当中关於不动产投资居留的申请条件。 经济财政司司长谭伯源在会议后指出,现行的投资者居留制度由多个部分组成,包括投资不动产人士、涉及重大投资、技术及专业人士的居留制度。该行政法规主要是修订不动产投资居留的申请条件。他表示,投资居留制度已实施多年,有关修订主要是配合澳门目前的经济发展情况,以及回应不动产市场的改变。 根据新的行政法规草案,不动产投资居留的申请者,除必须购买价值不低於一百万澳门元的不动产之外,还须在澳门拥有不少於五十万澳门元的银行定期存款,同时须具大专或等同大专学历。 若申请人只有高中或等同高中学历,则必须符合以下其中一项条件: (一)具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留权的直系血亲亲属或旁系血亲三亲等亲属;(二)具备不少於二年经营商业企业或在商业企业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经验;(三)为已设於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商业企业的全资或合资拥有人。 另外,原法令中透过不动产投资来澳定居的家庭成员,将改为不包括父母亲;而退休人士投资五十万便可申请居留的优惠亦取消。新的居留制度并引入不动产估价委员会,有需要时可对有关投资居留物业作出估价,委员会成员三人,由行政长官透过批示委任。 上述行政法规将於下周一(四月四日)在特区公报刊登后即日生效,但谭伯源强调,在此之前已向贸易投资促进局递交的投资居留申请、排期申请,以及已取得澳门居留权人士的续期和家庭成员的居留申请将按原法令处理。 有关投资居留的14/95/M法令於九五年四月一日起生效,至今已施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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