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参与了澳门理工学院公共行政高等学校为晋升(电脑学课程)副教授职级而设的公开考核。2015年5月27日,典试委员会透过公告公布合格准考人名单,甲随即针对该名单向澳门理工学院理事会提起上诉。2015年6月23日,澳门理工学院理事会作出决议,议决甲提出的上诉理由全部不成立并透过公函将该决定通知甲。
甲不服,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诉。
行政法院指出,根据《澳门理工学院教职人员章程》第19条第1款b项、第4款、第5款及第6款之规定,在不超过最多两小时之面试考核中,准考人应获给予60分钟之时间上限,以针对所选择之题目进行介绍及分析,且可因应典试委员会成员就其题目提出的讨论,获对等给予一致的时间以作回应。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之行文表述,难以将准考人就提出的讨论作回应之时间,包含于其所选择题目进行介绍及分析之环节内。然而,在该次公开考核中,典试委员会将四名准考人的专业面试考核时间订定为4个小时(即每名准考人的考核时间为60分钟),当中演示及答问环节时间分别为30分钟,显然未有遵守法定选定题目之演示时间准则。行政法院认为公开考核中准考人专业面试演示环节出现之不规则情况,无可避免妨碍司法上诉人充分利用法定时间向典试委员会展示其专业知识能力,限制典试委员会作出符合法律规定之面试考核,以致不能达到该考核之目的,从而不能降格为非根本性手续。基于此,根据《行政程序法典》第124条及《行政诉讼法典》第21条第1款d项之规定,被诉行为应予撤销。基于此,行政法院裁定司法上诉人提出的诉讼理由部分成立,撤销被诉行为。
澳门理工学院理事会不服,向中级法院提起司法裁判的上诉,认为原审判决错误适用法律。
中级法院对案件作出审理,合议庭引用检察院就有关问题出具的意见指出,典试委员会虽然不当地缩减了面试演示时间,但由于有关缩减并非只是针对甲一人作出,相反适用于所有投考人;另外,在收到面试时间的通知后,甲也接受了相关的缩减,且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故不能其后以此为由针对投考结果提起司法上诉。基于此,中级法院合议庭裁定澳门理工学院理事会就司法裁判提出的上诉部分成立,废止原审判决,并维持被诉行为。
参阅中级法院第873/2018号案的合议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