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楼宇及场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法律草案,有关法案将送立法会审议。
沿用至今25年的第24/95/M号法令及其核准的《防火安全规章》,已难以配合澳门社会和经济的迅速发展,经咨询公共部门及业界团体的意见,及参考中国内地及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法律制度,特区政府制定了《楼宇及场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法案。
法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扩大适用范围。法案除适用一般楼宇外,亦适用于特定的场地。
二、重新订定职权。法案新增消防局具监管权限,并赋予其处罚职权,解决过往该局没有法定权限的缺失。
三、引入“自我保护义务” 的措施。楼宇或场地的所有人须承担维持防火安全条件的责任并负有相应的义务,如所有人应确保透过合同方式聘用合资格企业,以提供防火安全系统的检查、保养和维修服务。
四、填补防火安全技术规范漏洞及性能化设计的特别规定。公共部门在审批准照申请或图则时,可援引国际上或国家所采用的建议及标准规则,以弥补澳门防火安全技术规范的漏洞。此外,基于楼宇或场地的特殊性,允许采用性能化设计。
五、专业计划的核准程序。法案建议允许消防局在审查防火安全专业计划时,可借助合资格的第三方实体发出的专业意见来进行审批,以确保对较复杂的情况有较严谨和完整的审批。
六、订定防火安全资格制度。专门规范技术员及合资格企业为执行检查、保养和维修防火安全系统职务的注册及责任制度,并由消防局进行监管。
七、强化防范性及合法性监督措施。土地工务运输局局长及消防局局长可采取相应的防范及监督措施,如:禁制违规工程,以及扣押违法存放的物品等。
八、完善惩处制度。新增刑事责任,订立违令罪,将行政违法行为分为极严重、严重及轻微三级,违法者可被科澳门元二千元至二十万罚款,如属法人,罚款则可提高至澳门元八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