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公共街市管理制度》法律草案,有关法案将送立法会审议。
现行公共街市管理条例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制定,有关制度已无法适应社会的发展及需要,尤其在街市的管理和监管、进场机制以及行业发展等方面。为加强规范,合理配置公共资源,特区政府经充分听取社会意见及参考邻近地区的街市管理制度,按本澳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共街市管理制度》法律草案。
法案内容包括赋予市政署管理公共街市的职权,确保公共资源得到合理运用及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促进街市经营者的良性竞争,法案引入竞投制度取代过去的抽签制度,以及明确规定每名经营者只可以租赁一个街市摊位;此外,法案亦订明承租摊位的经营者需遵守合同义务,包括须按合同的规定持续经营业务,并亲身经营每年不少于二百四十日。
对于目前公共街市及小贩大楼内的小贩准照或散檔准照持有人,法案订定了过渡安排,让准照持有人与市政署订立新租赁合同。此外,过渡规定亦容许现有摊贩在指定时间内将摊位的租赁合同地位转予合资格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