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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业公司负责人涉诈骗本澳三家银行


廉政公署今日(14日)将一宗电业公司负责人涉嫌利用虚假交易,诈骗本澳三家银行信用证巨额贷款、一名银行分行经理受贿及亏空公款的案件,移送检察院处理。 廉政公署在2003年底接获举报,指一家澳门银行分行经理涉嫌收受利益,串通一间有多间分行的电业公司利用信用证(L/C)诈骗款项。经过17个月的调查,廉署发现该电业公司的高姓负责人(主犯)涉嫌伙同家族经营者、雇员及其他人士,於1997年底至2004年期间利用该电业公司及其弟开设的电业公司与另外七家公司(当中六家是香港公司、一家是澳门公司,全由主犯幕后操控,而部分更是空壳公司)的虚假交易,向澳门三家银行(其中两家为在香港上市的港资银行)申请银行信用证,成功诈骗澳门三家银行信用借贷634次,涉案金额合共港币四亿三千七百九十多万元,尚未追回款项估计仍有港币数千万元。 主犯涉嫌以虚假交易向银行申请信用证,并指使其家人、雇员和合伙人伪造信用证受益人(卖方)之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及申请人(买方)之收讫货物证明(Cargo Receipt)等文件和行使信用证,获得信贷。实际上,主犯的电业公司没有真正的向供应商买货,供应商又没有真正的卖货,所有的货物交收、文件都是伪造的,而银行却为这些不存在的交易提供了商业借贷。在假供应商行使信用证取得货款后,主犯又指使其家人和雇员,以传真通知香港的员工将诈骗所得资金转入主犯的香港银行户口,然后再以支票或携带现金的方式转移至澳门。於2002年至2004年期间,以携带现金的方式转移至澳门的诈骗得益总额超过港币四千一百六十万元。於2004年5月的一次行动中,廉署人员在一名香港嫌犯身上搜获港币七十七万九千九百元。 此外,主犯又以提供合共港币五十八万元借贷、行走粤澳两地的平治房车使用权等方式贿赂其中一家受害银行的分行经理,而该经理则为主犯提前兑现由香港当地银行发出的支票195张,合共金额超过港币一亿二千八百五十万元,当中相当部分属诈骗得益。香港支票提前过户属信贷事宜,至少令银行损失超过港币六万四千元利息。 与此同时,该银行的分行经理亦涉嫌亏空银行公款港币四十三万八千元,并使用主犯事先签署的空白支票填补短缺的资金,以瞒骗银行的核查人员。 廉政公署先后搜查了本澳多个地点,检获的证物包括已签署的支票簿及空白发票、多间空壳公司的图章及发票簿、收据、帐簿、存仓记录及银行存折,并缉获了8名嫌犯,当中三人姓高,其馀的姓陈、姓何、姓梁、姓蔡及姓吴。在该8名嫌犯中,6人为香港居民,其中3人同时为澳门居民,以及2名澳门人,当中一人在作案时为澳门一家银行分行经理。 上述行为涉嫌构成相当巨额诈骗、背信、信用滥用、行贿及受贿等犯罪,而涉案人士亦承认作出有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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