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宣布,因应新疆喀什地区、新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的疫情发展,决定根据第2/2004号法律《传染病防治法》第14条的规定,自2020年11月25日零时起,取消在入境前14天内曾经到新疆喀什地区、新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的人士须按照卫生当局的要求在指定地点接受14天医学观察的措施。 查看图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