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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院就三宗宣告土地批给失效的案件作出裁判


终审法院于2020年10月14日及30日就三宗涉及行政长官宣告土地批给失效的案件作出了裁判。

第一宗案件(第124/2020号案)所涉及的是位于澳门半岛「南湾湖计划」A区4地段的土地,面积为4,563平方米,承批人为风景湾置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土地租赁的有效期为25年,由签订有关公证书之日起至2016年7月30日届满。行政长官于2018年5月3日作出批示,以租赁期限届满而土地未被利用为由,宣告土地批给失效。

第二宗案件(第125/2020号案)所涉及的是位于路环岛九澳高顶马路的土地,面积为973平方米,承批人为Companhia de Produtos Petrolíferos Vitória, Limitada。上述土地的利用期限至1999年3月6日届满。行政长官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批示,以可归责于承批人的原因不按合同订定的条件利用土地为由,宣告土地批给失效。

第三宗案件(第131/2020号案)所涉及的是位于氹仔岛北安大马路与永福街交界,一幅面积为4,392平方米,称为O1地段的土地,承批人为中来(澳门)投资有限公司。上述土地的利用期限至2001年1月18日届满。行政长官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批示,以可归责于承批人的原因不按合同订定的条件利用土地为由,宣告土地批给失效。

经审理,终审法院裁定上述三宗案件的上诉均败诉。

参阅终审法院第124/2020号案、第125/2020号案及第131/2020号案的合议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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