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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都市建筑法律制度》法律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都市建筑法律制度》法律草案,有关法案将送立法会审议。

鉴于第79/85/M号法令所订定的《都市建筑总章程》行政篇已沿用多年,为配合澳门社会和建筑业的迅速发展,并加强对违规事项的监管力度,经咨询听取社会及业界意见后,特区政府制定了《都市建筑法律制度》法案。

法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订定技术员在编制计划、指导和监察工程时的责任,以及负责施工的建筑商及建筑公司的施工责任。

(二)简化及加快工程审批效率,让部分简易工程无须审批计划及发出准照便可展开。而在发出准照程序中,土地工务运输局可委托外部实体分担审批工程计划,增加审批效率。

(三)明确土地工务运输局及消防局在工程审批上的职权划分,由消防局核准关于防火安全系统的专业计划,以及就载有防火安全条件的专业计划发出具约束力的意见;在工程完成后,须在土地工务运输局局长和消防局局长确认相关的检验笔录后方发出使用准照。

(四)在工程质量方面,强化质量保证的规定,订定建筑商对地基及结构的保证期为十年,对其他施工部分及设施的保证期为五年。

(五)为加强业权人对楼宇的保养维修的承担,法案要求业权人须自楼宇入伙十年后及往后每五年进行保养维修;当土地工务运输局发现楼宇有缺乏保养的迹象,将通知业权人提交由专业人士编制的楼宇状况报告,并指出须进行工程及有关期间,倘业权人不按有关通知执行,将受行政处罚。

(六)在监督措施方面,除按现行制度对进行中的违法工程作出禁制,并着令拆卸外,对不遵守禁制令,或不按命令进行为纠正安全或卫生的恶劣状况所需的工程,将中止相关楼宇或单位的水电供应,或通知物业登记局在有关房地产标示中作附注。

(七)法案亦加大了罚款金额,因应违反情况及其严重性,科处澳门元二千五百元至一百万元罚款,如属法人,科处澳门元五千元至二百万元罚款。此外,对恶劣的违反情况,例如反对或妨碍强制执行禁制令或拆卸令、伪造责任书及工程纪录、撕毁或更改当局通知的情况,定为刑事罪行。除加重罚则外,法案亦引入了鼓励措施,如违法者自愿拆除违法工程,可获豁免或减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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