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警方先后侦破三宗涉及“练功券”的诈骗案件,并查获三名涉案人士,案件已移送检察院侦办。
首宗案件中,嫌犯涉嫌使用“练功券”假扮真钞,藉以骗取被害人签出五百万港元筹码予嫌犯进行赌博,兑换商议期间,被害人要求检查嫌犯所持的钞票,但嫌犯立即逃离现场,为此,被害人随即取回余下的四百多万港元筹码,并向警方报案,最终,警方在另一娱乐场将嫌犯截获,并发现嫌犯所持的钞票大部份为“练功券”。
经初步侦查,嫌犯涉嫌触犯《刑法典》第196条b项、第211条第1款及同条第4款a项规定的“相当巨额诈骗罪”。
其余两宗案件均涉及“换钱党”的诈骗案件,当中,两名被害人分别透过聊天群组接触嫌犯,并按指示将特定金额汇入相关嫌犯指定的内地银行账户,随后,相关被害人发现所获兑换的钞票均为“练功券”并向警方报警而揭发案件。
两宗案件之中,其中一名被害人与相关嫌犯商议以十七万二千元人民币兑换二十万港元,并将五万元人民币汇款至嫌犯指定的内地银行账户,惟最终发现被骗,案中共查获二十万港元“练功券”。该案中,检察院以该名嫌犯涉嫌触犯《刑法典》第196条a项及b项、第211条规定的一项“相当巨额诈骗罪”未遂及一项“巨额诈骗罪”既遂立案侦查。
就另一宗同类案件,检察院已完成侦查,并以触犯《刑法典》第196条a项、第211条第1款及同条第3款规定的两项“巨额诈骗罪”对相关嫌犯提出控诉,案件将适时移送法院审理。
根据《刑法典》的规定,“诈骗罪”的行为人可被判处最高超过十年徒刑。
为防止嫌犯逃离澳门、继续进行犯罪活动及扰乱公共秩序,经承办检察官建议,刑事起诉法庭法官命令对首两宗个案的嫌犯分别采取羁押强制措施,并对第三宗个案的嫌犯采取提供担保、禁止进入娱乐场等系列强制措施。
近一时期,以“练功券”进行诈骗的案件屡有发生,部份案件涉案金额相当巨大,因此,检察院提请市民大众须谨慎处理财产交易活动;同时,倘遇有诈骗罪行,应立即向警方或检察院作出检举,以遏止相关犯罪行为,避免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