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宣布,因应新疆的最新疫情发展,卫生局根据第2/2004 号法律《传染病防治法》第14 条的规定,自12月13日上午6时起,所有在入境前14天内曾经到过新疆吐鲁番市高昌区的人士,须按照卫生当局的要求在指定地点接受14天医学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