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宣布,因应黑龙江的最新疫情发展,卫生局根据第 2/2004 号法律《传染病防治法》第 14 条的规定,自12月14日零时起,所有在入境前14天内曾经到过黑龙江牡丹江市之绥芬河巿的人士,须按照卫生当局的要求在指定地点接受14天医学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