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过导航

《澳门消费争议调解及仲裁中心规章》 受理争议金额无限制自由职业可仲裁

澳门消费争议调解及仲裁中心

今(14)日出版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刊登第228/2020号行政长官批示,将“澳门消费争议仲裁中心”更名为“澳门消费争议调解及仲裁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同时以附件形式公布《澳门消费争议调解及仲裁中心规章》(以下简称《规章》),《规章》规范及订定“中心”的性质、职权、组成、管辖权及运作。

《规章》订定“中心”由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及秘书处三个机构组成,对调解员及仲裁员的要求及名单组成的原则。

《规章》生效扩大维权范围

《规章》规范“中心”的管辖权在于促进解决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内订立的消费合同所产生的争议,即调解及仲裁的范围只限民事性质的消费争议,《规章》生效后,扩大“中心”对消费者的保障范围:

(一)“中心”受理的消费争议金额没设有上限;

(二)消费者与自由职业者引致的争议纳入“中心”的调解及仲裁范围内。

可选单一或先调解后仲裁程序解决争议

《规章》规定双方经协商后可选择以其中任一方式,又或同时选择调解及仲裁解决争议,如选择后者就会以“先调解、后仲裁” 程序处理相关争议,仲裁裁决效力等同法院判决。

“加盟商号”的责任

按《规章》的双愿原则,消费者与发生争议的商号订立书面协议,方可以调解或仲裁解决争议,如涉及争议的商号为已向“中心”作出“以一般加入声明”的“加盟商号”,就必需接受由消费者提出,争议金额在十万澳门元或以下的仲裁。

维持跨境仲裁服务

为方便各地旅客,《规章》仍继续维持“中心”可透过视像会议方式,按澳门特区的法律为旅客调解或仲裁发生在澳门特区的消费争议。

《澳门消费争议调解及仲裁中心规章》自该批示公布后翌日生效。

《澳门消费争议调解及仲裁中心规章》全文:https://bo.io.gov.mo/bo/i/2020/50/despce_cn.asp#228

查看图库


此页面有问题吗?

帮助我们改进GOV.MO

* 必填项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