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在澳门的传播,《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今(22)日刊登两项行政长官批示,自2020年12月23日零时起,所有在入境前21天内曾经到过中国以外国家或地区的中国内地、香港和台湾地区居民,禁止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以及第1/2016号法律修改的第2/2004号法律《传染病防治法》第23条,第24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25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颁布了第241/2020号行政长官批示及第242/2020号行政长官批示。
基于公共利益,尤其是防治疾病、紧急救援,以及维持澳门正常运作或居民基本生活所需的例外情况,卫生当局可豁免上款所指人士遵守有关的措施。
此外,为防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在澳门的传播,自2020年12月23日零时起,不拥有中国内地、香港和台湾地区居民身份的非本地居民,倘在入境前21天在内地逗留,且属家庭团聚或其他与澳门有密切联系的例外情况,经卫生当局事先批准,方可入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