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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政府管制《关于汞的水俣公约》中的汞及汞合金进口、转运及出口


根据第50/2017号行政长官公告,《关于汞的水俣公约》已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生效,其目标为保护人体健康和环境免受汞和汞化合物人为排放和释放的危害。为履行《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相关要求,保护环境质素和居民健康,经综合分析本澳的实际情况,特区政府根据经第3/2016号法律修改的第7/2003号法律《对外贸易法》第五条第一款(三)项、(五)项及(六)项的规定,透过第231/2020号行政长官批示禁止汞及汞合金的进口、转运及出口,有关行政长官批示将于2020年12月24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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