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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地楼宇广告应遵守法律规定,内地楼宇广告须“五证”齐全

消委会宣传图文包

近年不少澳门市民在境外购买物业,而市面宣传非本地楼宇的广告日益增加,经济局向多个媒体机构、广告业、房地产中介及团体发函,提醒业界应遵守的法律规定及注意事项,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经济局重申,在澳门宣传非本地楼宇广告须符合第7/89/M号法律《广告活动》(下称“广告法”)的规定,包括广告信息应符合真实性原则,并须载有交楼期限及售楼条件、出售单位的实用面积等内容。业界应遵守尽职谨慎的义务,如发现违反“广告法”规定的广告,行政当局将依法作出处罚,且不排除违法者须承担倘有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如属内地楼宇广告,广告内亦应以清晰可见的方式载有“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编号以及“广告法”第17条(关于楼宇广告)的规定所要求的资讯。

消费者委员会亦提醒市民应留意楼宇广告内是否载有上述资料,不要轻信售楼广告,以保护自身权益。

新出版的一期《澳门消费》介绍内地规管预售楼花,开发商必须具备及出示上述“五证”,消费者可登入消委会网页( www.consumer.gov.mo )浏览相关资讯。如需查询“广告法”相关资讯,可浏览经济局网页(www.economia.gov.mo)或致电2871 2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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