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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午6时起曾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北陵街道的人士 须接受14天医学观察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宣布,因应辽宁省的最新疫情发展,卫生局根据第2/2004号法律《传染病防治法》第14条的规定,自2020年12月24日下午6时起,所有在入境前14天内曾经到过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北陵街道的人士,须按照卫生当局的要求在指定地点接受14天医学观察。违反者除可能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尚可被采取强制隔离的措施。

应变协调中心提醒,截至今(24)日下午6时,入境前14天内曾经到过内地以下地方的人士,须按照卫生当局的要求在指定地点接受14天医学观察:

  1.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
  2. 成都市:郫都区的郫筒镇(郫筒街道)、唐昌镇、犀浦镇(犀浦街道),及成华区跳蹬河街道;
  3.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的东宁市东宁镇、绥芬河市;
  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
  5. 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街道大山子社区;
  6. 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的先进街道、光中街道,沈阳市于洪区北陵街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