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於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二日开始生效,因此,从事贵重物品交易的商人;从事不动产中介人业务、从事转售不动产业务的实体;以及当在法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为某客户准备进行或实际进行有关活动的劳务提供者,该三类人士或实体应该按照指引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有关指引规定上述人士或实体须履行的义务包括为:
识别义务,即符合指引所指时的要件时,须登记交易客户的身份及交易资料;
拒绝进行交易义务,当客户没有提供资料以作登记时,对方应终止进行交易;
保存证明文件义务,当收集到上述的资料之后应将其保存五年,不可毁坏或弃掉;
可疑交易通知义务,对於指引内这个义务是透过填写由“金融情报办公室”制作的特定通知表格为之,并应於交易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表格送交“金融情报办公室”。上述的表格设有中文、英文及葡文三种文本,并置於经济局网页(http://www.economia.gov.mo)内,以便相关人士知悉并在需要时可於网上自行下载;及合作义务,当执法者要求提供任何文件或资料时,应提交被要求的文件。 如对指引的实施有任何疑问,可向经济局经济活动稽查厅查询(电话:5972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