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前海关二等技术员。在任职海关期间,甲于2017年9月7日下班后前往澳门理工学院的男更衣室,利用其手提电话偷拍7名男子洗澡期间的影像。甲的行为被当事人揭发及追究,而在其后的调查中,警方又发现甲的手提电话内储存了于其他日子拍摄的另外数名男子洗澡期间的影像。甲于2017年9月18日接受纪律程序预审员的询问,承认于事发当日在有关地点作出偷拍行为。此后,甲提出辞职,自2017年10月18日起终止在海关之职务。2018年4月6日,保安司司长在针对甲提起的纪律程序内对其科处撤职处分。
甲针对保安司司长的决定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中级法院透过2020年2月27日的合议庭裁判裁定上诉胜诉,撤销了被上诉的决定。
保安司司长不服,向终审法院提乾酪法裁判的上诉,主张撤销被上诉的合议庭裁判。
终审法院对案件作出审理。考虑到已被认定的事实,合议庭认为它给人留下的事实的整体印象是,有关行为并非在突然和瞬间的本能或反应(冲动)的驱使下发生的一个单纯的个别情况(或偶然情况),而是相反地显示出一种蓄意寻求的态度,表明行为人具有直接、强烈而且反覆的故意,所以这是一起相当恶劣的事件。而且不容忽视的是,从上述事实的性质、情节以及公开性来看,这些事实不可能不造成不良的社会观感,而这种不良观感必然会影响到公共行政当局的工作人员和行政当局本身的声誉、尊严和他们被寄予的信任。但是,需强调及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刑事层面,鉴于相关犯罪的准公罪性质,在已知的众被害人撤回告诉的情况下,已决定将有关卷宗归檔,虽然纪律程序独立于刑事程序,但既然主要且最直接的众被害人也已同意不再追究甲的任何责任,那么这一情节在本案中就不应不被合理及适当地衡量;其次,甲所实施的行为与其执行公共行政工作人员的职务完全无关,有关行为发生在他工作的部门之外,虽然还是对部门产生了影响,但甲已主动请求自2017年10月18日起解除其职务,这种态度显示出甲承认了其行为后果所造成的恶害,这一情节在目前正在审议的情况中同样应予适当考量。这样,虽然本案所涉及的无可否认是一起相当恶劣的事件,但考虑到该工作人员已主动终止了他与行政当局的联系,对其行为表现出深深的悔意,而且事件被公之于众也不能归咎于他,合议庭认为,在此情况下仍然像上诉实体那样对其科处最重的撤职处分是过度的。
综上所述,合议庭裁定上诉败诉,维持了撤销撤职处分的合议庭裁判。
参阅终审法院第59/2020号案的合议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