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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中小企业援助计划


为配合第14/2006号行政法规关於修改中小企业援助计划制度从明天(2006年11月1日)起生效,经济局辖下的中小企业辅助计划办事处明天开始接受申请。 为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助,澳门特区政府修改“中小企业援助计划”,透过扩大援助款项的用途,放宽申请资格,提高援助金额审批上限,使更多中小企业可以受惠,同时藉着延长受惠企业还款年期,减轻他们还款负担。 根据第9/2003号行政法规设定的中小企业援助计划制度,於2003年5月份推出以来,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提供免息贷款。该计划主要分为两部份:一是协助企业改善经营条件,例如企业把贷款用於店面的装修工程或购置营运所需设备,每宗申请的贷款金额上限为100,000澳门元;二是专门扶助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企业,如企业当时受非典型肺炎疫症影响而出现财政困难,每宗申请的贷款上限为200,000澳门元。 随着非典型肺炎疫症影响逐渐消散,澳门经济现正处於稳步发展的成长期。然而,鉴於中小企业可动用的资源规模较细小,发展条件也相应受到制约,这是特区政府一直关注的。为使中小企业得到适当的扶助,鼓励企业在经济增长的周期把握同步发展的机会,特区政府制定了第14/2006号行政法规,在原来中小企业援助计划制度的基础上作出了以下几项主要修改: -扩大援助款项申请用途:除了把援助款项用於“购买企业营运所需的设备”,“为企业的营运场所进行翻新、装修及扩充工程”,“订立商业特许合同及特许经营合同”,“取得技术专用权”,“取得知识产权”以及“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导致财政困难”等六项用途之外,是次修订新增了“宣传及推广活动”和“提升企业的经营能力或竞争力”两项用途。 -划一提高援助金额上限为300,000澳门元:不论是协助企业改善经营条件,或是扶助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企业,最多可获批准的援助金额为300,000澳门元。 -延长还款年期:最长清偿援助款项年期由原来的6年延长至8年。 -放宽申请资格:原来规定必须在澳门特区营运至少满三年方具资格申请援助,现修改为只要营运满两年就具备申请资格。 为落实新修订的中小企业援助计划制度,中小企业辅助计划办事处简化了申请手续。欲了解有关法规详细内容及有意提出申请的中小企业,可与位於澳门罗保博士街1至3号国际银行大厦3楼的中小企业辅助计划办事处人员联络,查询电话:28755022,或登入经济局纲页(http://www.economia.gov.mo)在「中小企业援助计划」栏目浏览详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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