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今(26)日完成讨论修改「中小企援助计划」行政法规,将中小企申请援助款项的上限由10万澳门元提高至30万澳门元,还款期由6年延长至8年。该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行政会发言人唐志坚表示,扶助中小企业是特区政府2006年施政方针的目标之一,在2003年公布的第9/2003号行政法规「中小企援助计划」,实施已有3年多,有必要作出修改,以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助。 根据原来的行政法规,援助款项须主要用於:(一)购置企业营运所需的设备;(二)为企业的营运场所进行翻新、装修及扩充工程;(三)订立商业特许合同及特许经营合同;(四)取得技术专用权;(五)取得知识产权;(六)中小企业因第二条(二)项所指情况的财政需求。经修改后增加了(七)宣传及推广活动;(八)提升经营能力和竞争力。 中小企的申请资格方面,由在澳门经营至少3年,修改为至少2年;至於还款方式维持不变,仍为批出款项18个月后,每半年一期免息摊还。现已申请援助款项的中小企可再申请新的援助,惟必须以新的项目作为申请理由,且在获得新援助款项时须即时清还旧欠款。 由2003至2006年,当局收到800多中小企申请援助款项,已批出600多宗申请,总援助款项6500多万澳门元,当中拖欠还款的个案仅21宗,涉款约180万澳门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