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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院维持法务局前处长被科处的撤职处分


上诉人甲曾于1999年至2014年间担任法务局财政暨财产处处长的职务,因滥用职权,将法务局租用,并由其负责管理的位于某公共停车场的车位无偿给予其家人使用,更伪造特准泊车证,而被已转为确定的司法裁判裁定触犯一项“滥用职权罪”和一项“公务员伪造具特别价值之文件罪”,合共科处1年6个月徒刑,缓刑2年。鉴于甲的行为会导致市民对公职人员于执行职务时的诚信产生怀疑,并严重损害澳门特区政府的整体形象,故行政法务司司长于2018年7月25日在对甲开立的纪律程序内作出批示,对甲科处撤职处分。

甲针对上述决定向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但被裁定败诉。甲不服,认为被上诉实体在科处撤职处分方面存在绝对不合理行使自由裁权的情况,因而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

终审法院合议庭指出,上诉人甲为了维系和隐瞒滥用车位之非法状况可以说无所不用其极,甚至不惜“伪造具特别价值的文件”(特准泊车证),这一切都显示其行为具有高度的可指责性和可谴责性,完全不是一名公仆所应有的行为。因此,没有理由认为有关行为违反了甲所提出的适度原则,以及所科处的撤职处分不合理。

此外,甲还称被上诉的行政实体并没有为所作决定的效力而就“其职务关系的不可维持性”作出考量。对此,合议庭指出,被上诉之处罚批示转用了纪律程序的总结报告,而在该报告中又得出了与该程序嫌疑人的“劳动关系无法维持”的结论,这样就不能说处罚批示没有对该“情节”作出考量,因为该报告是终结整个程序的最后纪律决定的组成部分。

综上分析,终审法院合议庭裁定上诉理由不成立,维持被上诉的决定。

参阅终审法院第57/2020号案的合议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