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今(19)日在立法会全体大会上引介《道路交通法》法案。她表示,该法案依照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提高公众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严惩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和加强监管、提高执法效率,以及便民和配合社会发展等四项原则草拟而成,并引入了多项革新内容。 陈丽敏指出,《道路法典》自1993年公布实施至今已逾13年,因应社会的急速发展及回应广大市民的诉求,有需要作出修订,为此特区政府全面检讨现行道路交通法例,参考了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道路交通法例,并遵循适用於澳门特区的相关国际公约的原则和规定,结合本澳实际情况,从推进城市现代化出发,修订道路交通法例。 她表示,在法案草拟过程中,政府充分徵询了有关公共部门的专业意见,同时,法律改革谘询委员会、法律改革办公室及其他相关部门今年展开了两轮全面谘询工作,收集市民及业界对修订《道路法典》的意见。所有具体及可行的建议,均经过全面衡量及综合研究,并已引入法案内。 法案将取代现行的《道路法典》,内容分为8章,共151条。陈丽敏表示,法案建议於2007年7月1日生效,而在法律通过后至正式生效期间,政府将计划向广大市民进行大量的宣传及解释工作。 法案建议的革新内容,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提高公众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方面主要包括:禁止驾驶员於驾驶车辆时使用流动电话,但利用免提功能通话者除外;规定轻型汽车驾驶员及前排座位乘客必须佩带安全带;将轻型摩托车的最低报考年龄由16岁提高至18岁;驾驶者必须依法方可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脚踏车;禁止具摩托车驾驶资格不足1年的驾驶员运载乘客。 在严惩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和加强监管方面,法案建议透过提升处罚力度,真正起到阻吓作用,从而减少违例行为,主要包括:增加对无牌驾驶的处罚;增加对受酒精影响下驾驶的罚金及停牌时间,并将每公升血液中酒精含量限制由等於或超过0.8克降低至0.5克;增加对冲红灯和逆驶的罚金;增设吊销驾驶执照的附加处罚;当科处禁止驾驶的判决生效后,驾驶者必须在指定期限内将驾驶执照送交签发实体,否则构成违令罪;将免费车位的合法泊车时间上限由现时规定的30日改为15日,减少车位被滥泊的情况。 在提高执法效率方面,法案建议采用一些程序快捷的行政处罚,从而维护交通法例的权威性,主要包括:将大部分对道路交通安全影响不太严重的轻微违反列作行政违法行为,藉此减少送交法院审理的个案;为行政违法行为引入定额罚款制度,并采用书面听证方式,而在通知方面则仿效税务通知的推定方法;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如违法者在接获检控通知后15日内自愿缴交罚款,则只须缴付三分之二的罚款,藉此加快行政程序,亦作为对自愿缴罚者的一项鼓励,望其日后自觉守法;在行政处罚中,规定欠交罚款者须先清缴罚款,方可缴纳相关车辆的年度使用牌照税、以其名义为其他新车辆注册,以及办理驾驶执照续期。 在便民和配合社会发展方面,法案主要建议:容许须接受年检的车辆更改规格,只须预先申请许可,而无须接受特别检验;驾驶时可携带登记折及所有权登记凭证的认证缮本,代替正本;驾驶员可携带载有驾驶执照资料的智能身份证代替驾驶执照;容许在澳门合法逗留的非澳门居民透过驾驶考试申领澳门驾驶执照;将开放予公众陆上通行的私人道路等同公共道路,并纳入《道路交通法》的适用范围,但有关超时泊车的规定不适用於该等私人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