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表示,根据法律规定,有经济困难人士在诉讼开始前及过程中均可申请司法援助;同时,司法援助具社会公益性质,故律师、实习律师及法律代办在法院履行公设代理人职务的行为本身属於为公义而负起的一种社会责任,其服务水平并非取决於服务费的多寡。 对於立法议员容永恩就司法援助的书面质询,陈丽敏经徵询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及法务局意见后在回覆中表示,中级法院、初级法院及行政法院近3年受理的司法援助个案数据为:2004年承前未结案和收案共422宗,结案341宗;2005年承前未结案和收案共350宗,结案278宗;2006年(至7月31日)承前未结案和收案共228宗,结案166宗。 根据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本身预算中的开支项目「在司法援助范围中法院之代理人服务费及其开支之支付」经修改后的预算,2004年为澳门币100万元,2005及2006年均为澳门币150万元,这显示近3年来特区政府在司法援助方面所投放的财政资源不断增加,但当年实际支出数额略为少於预算数额。 陈丽敏指出,有关法例规范了律师、实习律师及法律代办在法院作为公设代理人时提供服务的收费表,订明各类服务费上下限额,以便法官确定具体的服务费金额。 具体而言,收费表主要以诉讼程序的性质及某些特定诉讼行为作为划分标准,将可收取服务费的种类划分成11类,并因应需要,在某些类别中再作更详细的划分。属最低收费类别(不可归责在法院之代理人之押后),律师可收取的服务费上下限额为澳门币200元至500元,而属最高收费类别(民事宣告诉讼程序),则服务费上下限额为澳门币1200元至7500元。至於实习律师可收取的服务费,为律师的三分之二;法律代办可收取的服务费,为律师的三分之二或五分之一,视乎其属单独参与诉讼或在诉讼中协助律师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