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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1日零时起须接受14天或21天医学观察人士 须分别再接受最少14天或7天自我健康管理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宣布,因应最新疫情发展,卫生局根据第2/2004号法律《传染病防治法》第14条的规定,自2021年1月21日零时起入境人士中,须按照卫生当局的要求在指定地点接受14天医学观察人士须再接受最少14天自我健康管理,而须按照卫生当局的要求在指定地点接受21天医学观察人士须再接受最少7天自我健康管理,并须最早在上述期间结束前1天接受1次核酸检测结果呈阴性才可结束自我健康管理措施。自我健康管理期间健康码为黄色,须严格遵守各项个人卫生措施;如需出入境,须持有48小时内核酸阴性结果证明,及遵守目的地区域的防疫要求。

违反者除可能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尚可被采取强制隔离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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